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曹有來、艾沃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朱彥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160號債 權 人 曹有來 債 務 人 艾沃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彥安 債 務 人 朱彥安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07年3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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