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2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摩登貝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台雲 債 務 人 葉台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佰柒拾玖萬捌仟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壹萬陸仟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玖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