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
    徐研方王慧玲王紅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債 權 人 徐研方 債 務 人 王慧玲 債 務 人 王紅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編號 0161273 號之支票,退票日為106 年12月19日,故債權人僅得請求自退票日起算之利息;而編號:4533258 號之支票,債權人並未提出退票理由單以釋明是否請求付款遭拒,故就該張支票之聲請應予駁回。另係爭兩張支票之發票人為泰蘸有限公司,並非黃潔妤個人,故債權人對黃潔妤之聲請亦予駁回。如不服上開駁回聲請之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