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04號債 權 人 徐研方 債 務 人 王慧玲 債 務 人 王紅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查:編號 0161273 號之支票,退票日為106 年12月19日,故債權人僅得請求自退票日起算之利息;而編號:4533258 號之支票,債權人並未提出退票理由單以釋明是否請求付款遭拒,故就該張支票之聲請應予駁回。另係爭兩張支票之發票人為泰蘸有限公司,並非黃潔妤個人,故債權人對黃潔妤之聲請亦予駁回。如不服上開駁回聲請之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