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0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602號
- 債權人
- 震弘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淳鴻
- 債務人
- 紅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幸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原告之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確定後之效力,於民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後僅具執行力,即於確定後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本件所請求之債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司板簡調字第1129號調解成立,並做成簡易庭調解筆錄,債權人已得持該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依理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