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73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尚瑞強
- 債務人
- 賀元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宛卿(原名:游雅玲)
- 債務人
- 游宛卿(原名:游雅玲)
- 債務人
- 呂朋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