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82號債 權 人 百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晉 債 務 人 林彥良即通佑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林彥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