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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聲請人
國丞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與聲請人不同,請提出由原執票人辦理掛失之止付通知書,並由該人聲請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為法人時,應記載法定代理人。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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