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國丞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坤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票號PD1150720 之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提出票據掛失止付申請書副本一件為證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公示催告裁定,所提出之向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五股分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載之票據權益人為第三人陳皇憲,並非聲請人公司,即難認聲請人係票據權利人,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由原執票人辦理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由該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迄未補正,未能釋明其確為票據權利人,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