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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請人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票據之聲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票號AH3264788 號、LD2708674 號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其中票號AH3264788 號支票之付款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該部分之聲請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票附表:107 年度司催字第26 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發  票  人   │ 付 款 銀 行  │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6 年11月30日│2,560,614 元  │力泓企業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國│AH3264788   │      │
│    │              │              │司            │外部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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