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6號
- 聲請人
-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宗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如附表所示票據之聲請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55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票號AH3264788 號、LD2708674 號支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其中票號AH3264788 號支票之付款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外部」,設於臺北市中山區,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該部分之聲請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票附表:107 年度司催字第26 號 │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發 票 人 │ 付 款 銀 行 │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6 年11月30日│2,560,614 元 │力泓企業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國│AH3264788 │ │ │ │ │ │司 │外部 │ │ │ └──┴───────┴───────┴───────┴───────┴──────┴───┘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