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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6號

聲請人
力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宗仁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本票附表:107 年度司催字第2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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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發  票  人   │ 付 款 銀 行  │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新  台  幣)│              │              │            │      │
├──┼───────┼───────┼───────┼───────┼──────┼───┤
│001 │106 年10月31日│32,550元      │富益強企業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埔│LD2708674   │      │
│    │              │              │公司          │墘分行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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