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8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833號
- 聲請人
- 李明山
- 聲請人
- 李柏毅
- 聲請人
- 李柏霆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聲請人李明山對於持有附表編號1 至編號4 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准聲請人李明山、李柏毅、李柏霆對於持有附表編號5 至編號8 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三、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四、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股票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833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01│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3-ND-015871 │1 │1000│ │├──┼──────────────┼──────────────┼───┼────┼───┤│0002│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3-ND-015971 │1 │1000│ │├──┼──────────────┼──────────────┼───┼────┼───┤│0003│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4-ND-022682 │1 │1000│ │├──┼──────────────┼──────────────┼───┼────┼───┤│0004│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4-ND-022718 │1 │1000│ │├──┼──────────────┼──────────────┼───┼────┼───┤│0005│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32987 │1 │1000│ │├──┼──────────────┼──────────────┼───┼────┼───┤│0006│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32988 │1 │1000│ │├──┼──────────────┼──────────────┼───┼────┼───┤│0007│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32989 │1 │1000│ │├──┼──────────────┼──────────────┼───┼────┼───┤│0008│郭家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32990 │1 │1000│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