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396號聲 請 人 陳楊鳳儀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尚哲健康生活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就任尚哲健康生活有限公司清算人,經查該公司之所在地設址於新北市○○區○○街00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新北市政府民國107年10月17日所發新北 府經司字第1078067532號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該公司之清算事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日後聲請人就尚哲健康生活有限公司清算事務,如再有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或呈報清算完結,亦均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