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3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張耀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代理人(法 林如君律師 7扶律師)   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   主 文 10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2 二之限制。 13   理 由 1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15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6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17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18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19 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20 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21 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22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 23 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 24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25 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26 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27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 28 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 29 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 30 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 31 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32 第21-1條均有明定。 第一頁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3 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5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又參諸債務人更生開 6 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 7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8 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 9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 10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1(二)又債務人目前在力天工程行從事灌漿工作,係有薪資、執 12 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 13 列每月收入約為23,100元,並有在職證明書在卷可佐,且 14 與過去勞保投保薪資大致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15 (三)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可16 處分所得23,100元扣除更生方案每月清償金額7,641元, 17 餘15,459元供個人每月消費性生活支出,低於新北市108 18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2倍即17,599元, 19 已樽節開支,且每月薪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 20 數提撥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 21 清償。 22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23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24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25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26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27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28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29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30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31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2 官提出異議。 33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第二頁1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3 壹、更生方案內容 4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50,152元 5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6,691,715元 6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7 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7,641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 8 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 9 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 10 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 11 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 12 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13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 14 (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每期清償金額:2,173元 16 (0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每期清償金額:423元 18 (0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每期清償金額:931元 20 (0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每期清償金額:75元 22 (0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每期清償金額:1,741元 24 (06)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5    每期清償金額:1,406元 26 (07)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7    每期清償金額:653元 28 (08)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9    每期清償金額:199元 30 (09)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1    每期清償金額:40元 第三頁1 參、補充說明 2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3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4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5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6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 7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8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9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10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11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12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3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14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15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16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7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