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1號 3 聲請人即 4 債務人柯盈君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1 活限制。 12   理 由 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4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15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16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17 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18 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19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20 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1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7年6月26日以106年度 22 消債更字第45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23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24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880元,共計6年即 25 72期,總清償金額為207,36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26 債權總額249,726元之83.04%,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 27 權本金225,239元之92.0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 28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29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322,924元,扣除 30 必要生活費用329,500元後,尚不足6,576元,低於無 31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207,306元。另參諸 32 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汽車一部(車號 第一頁1 AFU-9301、2011年出廠;已設定動產抵押與本件有擔 2 保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名下別無其他 3 財產,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4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5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 6 出具之保險契約狀況一覽表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 7 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 8 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9   (二)又聲請人目前為捷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派遣至凱碩科 10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 11 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平均每 12 月收入為21,000元,並有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13 資料與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 14 可佐,應堪信為真實。 15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土城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16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7,800元。而 17 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一提出相關資料佐證,惟經 18 本院參酌本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新北市政府所公 19 告之107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 20 (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 21 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加計20%核之(即以 22 17,599元核之;計算式:14,666元×1.2=17,599元, 23 元以下四捨五入),雖已超過前開標準所計算之每月 24 必要支出,然超支金額非鉅,仍屬合理,據此可認聲 25 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並 26 未過當,尚屬合理。 27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1,000元, 28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7,800元後,尚餘之 29 3,200元均已幾近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 30 而依本條例第64條之1條規定,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 31 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32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 33 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 第二頁1 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 2 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後 3 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 4清償。本件聲請人依前開規定(並以本條例第64條之 5 2所計算之每月必要支出計算),其更生方案履行期 6 間之每月還款金額僅須逾2,721元【計算式: 7 (21,000元₋17,599元)×72期×4÷5=2,721元,元以 8 下四捨五入】,法院即宜認聲請人已盡力清償,而依 9 本件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觀之,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10 期間之每月還款金額已達2,880元,揆諸前揭規定, 11可認聲請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12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13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14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15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16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17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8 官提出異議。 19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20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21 附件一:更生方案 22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2,880元,共分72 23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 24 為207,36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述 25 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7年8月14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26 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27 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 28 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29 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0 (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債權比率:17.22% 第三頁1    每期清償金額:496元 2 (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債權比率:20.72% 4   每期清償金額:597元 5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債權比率:15.29% 7    每期清償金額:440元 8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債權比率:43.39% 10   每期清償金額:1,250元 11 (5)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2    債權比率:3.38% 13    每期清償金額:97元 14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15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16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17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18  自己名義等情形)。 19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20  者,不在此限。 21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