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6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郭郁伶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1 二之限制。 12   理 由 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4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16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17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18 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19 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20 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21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 22 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 23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24 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25 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26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 27 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 28 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 29 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 30 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31 第21-1條均有明定。 第一頁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裁 2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3 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 5 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參諸債務人更生 6 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僅有2005年出廠之汽車一輛、無 7 清算價值,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8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9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 10 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 11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2 (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虹韻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係有薪 13 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 14 期間估列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約為48,986元(含年終獎 15 金),並有薪資明細及薪資轉帳之存摺影本等在卷可佐, 16 應堪信為真實。 17 (三)次查,債務人之父親無財產、無收入,領有國民年金老年18 基本保證年金3,628元,母親名下僅有車輛一台、年所得 19 為股利542元、領有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4,283元, 20 均有受扶養之必要,此有債務人父母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21 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動部勞 22 工保險局回函在卷可參;債務人主張與其他手足等三人共 23 同負擔父母之扶養費用,需支出父母扶養費用共8,000 24 元,參酌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 25 1.2倍即17,599元,堪認上述扶養費用支出尚屬合理。而 26 債務人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30,050元,扣 27 除父母扶養費8,000元餘22,050元供其每月必要生活之 28 用,未逾新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2,136元,更生方案 29 所列各項支出包含房租6,500元、伙食費7,100元、水電瓦 30 斯費1,900元、行動電話費1,600元、管理費750元、交通 31 費3,000元、雜支1200元,衡以目前社會經濟消費之常 32 情,均無奢侈花費,且債務人工作內容需要往來客戶與各 33 大醫院間,支出之交通及通訊費用自然較高,故認上述支 第二頁1 出金額均為合理,又債務人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48,986元 2 扣除自己及應受扶養人必要支出30,050元後之餘額18,936 3 元,已逾八成提撥15,200元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 4可認債務人確已盡力清償。 5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6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7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8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9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10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11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12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13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1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5 官提出異議。 16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17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8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19 壹、更生方案內容 20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94,400元 21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5,717,395元 22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23 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15,2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 24 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 25 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 26 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 27 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 28 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29 4.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30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 31 (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頁1    每期清償金額:91元 2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每期清償金額:28元 4 (0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每期清償金額:67元 6 (04)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    每期清償金額:153元 8 (0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    每期清償金額:413元 10 (06)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   每期清償金額:496元 12 (07)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    每期清償金額:400元 14 (08)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每期清償金額:10,349元 16 (0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每期清償金額:3,135元 18 (10)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9    每期清償金額:68元 20 參、補充說明 21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22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23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24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25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 26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27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28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29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30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31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32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第四頁1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2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3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4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五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