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4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30號 3 聲 請 人 鄔秉穎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6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7   主 文 8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9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0 活限制。 11   理 由 12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3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14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15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16 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 17 ,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 18 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 19 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0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7年8月22日以107年度 21 消債更字第3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22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23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3,939元,共計6年 24 即72期,總清償金額為1,003,608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25 優先債權總額5,981,047元之16.78%,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 26 優先債權本金2,043,624元之49.11%。本院經審酌下列情 27 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28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97,557元,扣除 29 必要生活費用399,744元後,僅餘197,813元,低於無 30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003,608元。另參 31 諸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汽車一部(車號 32 2730-GU;2003年出廠)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 第一頁1 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 2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 3 查詢結果表與聲請人所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4 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5 不致過低。 6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宏典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係 7 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生方 8 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為30,820元,並有宏典文化 9 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給付證明書正本在卷可 10佐,且經本院核與卷附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 11保資料表(明細)所載之歷次投保薪資,並無明顯較 12 低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13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五股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14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6,881元(係 15 按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30,820元扣除 16 每月還款13,939元計算而得,並包含國民年金932元 17 及健保費749元在內)。而聲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 18 一提出相關資料佐證,然經本院參酌消費者債務清理 19 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8年度 20 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按此最低生 21 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金、健保、勞退 22 金及稅賦等項)加計20%核之,可認聲請人前開所列 23 之每月必要支出並未過當,其每月所列之必要活支出 24 尚屬合理,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 25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30,820元, 26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16,881元後,尚餘之 27 13,939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而依 28 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 29 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 30 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 31 力清償。 32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33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第二頁1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2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3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5 官提出異議。 6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7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8 附件一:更生方案 9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13,939元,共分72 10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 11 為1,003,608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5日前,依照下 12 述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7年10月3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13 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14 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 15 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16 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17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債權比率:9.53% 19    每期清償金額:1,328元 20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債權比率:3.29% 22    每期清償金額:458元 23 (3)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債權比率:3.48% 25    每期清償金額:485元 26 (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債權比率:14.59% 28    每期清償金額:2,034元 29 (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債權比率:7.96% 31    每期清償金額:1,109元 第三頁1 (6)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債權比率:3.91% 3    每期清償金額:545元 4 (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    債權比率:18.30% 6    每期清償金額:2,551元 7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債權比率:8.42% 9    每期清償金額:1,174元 10 (9)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1   債權比率:16.34% 12    每期清償金額:2,278元 13 (10)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    債權比率:6.44% 15    每期清償金額:898元 16 (11)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7    債權比率:2.87% 18    每期清償金額:400元 19 (12)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    債權比率:4.87% 21    每期清償金額:679元 22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23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4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25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26  自己名義等情形)。 27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28  者,不在此限。 29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