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3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5號 3 聲請人即 4 債務人楊大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代 理 人 高傳盛律師 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9 主 文 10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12 活限制。 13 理 由 1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15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16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17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18 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19 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20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21 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2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7年10月29日以107年度23 消債更字第30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 24 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 25 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500元,共計6年即 26 72期,總清償金額為180,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27 債權總額1,336,614元之13.47%,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 28 債權本金322,397元之55.8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29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30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70,720元,扣除 31 必要生活費用543,144元後,尚不足27,576元,低於 32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80,000元。另參 33 諸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以其為要保人於 第一頁1 第三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 2估保單解約金計58,693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 3 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 4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 5 查詢結果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9 6日中壽保規字第1070003754號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 7 有限公司107年11月16日全球壽(客)字第 81071116010號函、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9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7年11月12日友邦字第 10 1071100077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 11 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2日 12 (107)南壽保單字第C2588號函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 13 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 14 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15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家樂福公司及富利餐飲股份有限 16 公司,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 17 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合計23,780元, 18 並有薪資單影本及聲請人出具之收入彙總表等在卷可 19 佐,且經本院核與卷附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 20 資料表(明細)所載之歷次投保薪資,並無明顯較低 21 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22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土城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 23 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2,631元(包 24 含膳食費7,000元、房屋租金6,500元、勞保費403 25 元、健保費297元'交通油資517元、醫療費500元、水 26 費84元、電費352元、手機電信費978元、雜支2,000 27 元及分擔扶養其父親之扶養費計4,000元)。而聲請 28 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經本院 29 衡酌現今社會之經濟情況及消費物價等因素,同時參 30 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除在使聲請人得 31 以透過更生程序以重建其經濟生活外,並令聲請人及 32 其所扶養之親屬仍得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維持符合人 33 性尊嚴之最低生活需求。況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列之 34 前開各項必要支出,均核與維持個人基本生活所需無 第二頁1 違,且聲請人所分擔扶養費之金額亦屬合理,堪認可 2採。故據此應認聲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 3 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並未過當。 4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3,780元, 5 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2,631元後,尚餘之 61,149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而聲 7 請人為增加還款金額,除將前開以其為要保人於第三 8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 9 單解約金計58,693元分期納入更生方案外,並願再行 10 樽節開支以增加還款金額,故提出每期還款2,500元 11 之更生方案。而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 12 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 13 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 14 認本件聲請人已盡力清償。 15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 16 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 17 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 18 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 19 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 20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21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22 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23 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24 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25 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26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7 官提出異議。 28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29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30 附件一:更生方案 31 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2,500元,共分72 32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 第三頁1 為180,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末日前,依照下述 2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7年12月18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3 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4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5 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6 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7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債權比率:40.68% 9 每期清償金額:1,017元 10 (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債權比率:13.67% 12 每期清償金額:342元 13 (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債權比率:2.64% 15 每期清償金額:66元 16 (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債權比率:14.30% 18 每期清償金額:358元 19 (5)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債權比率:28.70% 21 每期清償金額:717元 22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23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4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25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26 自己名義等情形)。 27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28 者,不在此限。 29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第四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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