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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3 日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85號

3

聲請人即

4

債務人楊大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代 理 人 高傳盛律師

8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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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10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1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12

活限制。

13

  理 由

1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15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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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

17

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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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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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

20

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

21

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2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7年10月29日以107年度23消債更字第30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24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25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2,500元,共計6年即2672期,總清償金額為180,0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27債權總額1,336,614元之13.47%,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28債權本金322,397元之55.83%。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29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30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70,720元,扣除31必要生活費用543,144元後,尚不足27,576元,低於3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80,000元。另參33諸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及以其為要保人於第一頁1第三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2估保單解約金計58,693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此3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4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5查詢結果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96日中壽保規字第1070003754號函、全球人壽保險股份7有限公司107年11月16日全球壽(客)字第81071116010號函、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9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07年11月12日友邦字第101071100077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11狀、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2日12

(107)南壽保單字第C2588號函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13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14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15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家樂福公司及富利餐飲股份有限16公司,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17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合計23,780元,18並有薪資單影本及聲請人出具之收入彙總表等在卷可19佐,且經本院核與卷附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20資料表(明細)所載之歷次投保薪資,並無明顯較低21之情事,應堪信為真實。

22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土城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23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2,631元(包24含膳食費7,000元、房屋租金6,500元、勞保費40325元、健保費297元'交通油資517元、醫療費500元、水26費84元、電費352元、手機電信費978元、雜支2,00027元及分擔扶養其父親之扶養費計4,000元)。而聲請28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然經本院29衡酌現今社會之經濟情況及消費物價等因素,同時參30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除在使聲請人得31以透過更生程序以重建其經濟生活外,並令聲請人及32其所扶養之親屬仍得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維持符合人33性尊嚴之最低生活需求。況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列之34前開各項必要支出,均核與維持個人基本生活所需無第二頁1違,且聲請人所分擔扶養費之金額亦屬合理,堪認可2採。故據此應認聲請人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其所列3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尚屬合理,並未過當。

4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3,780元,5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2,631元後,尚餘之61,149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而聲7請人為增加還款金額,除將前開以其為要保人於第三8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估保9單解約金計58,693元分期納入更生方案外,並願再行10樽節開支以增加還款金額,故提出每期還款2,500元11之更生方案。而依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12無法再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13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14認本件聲請人已盡力清償。

15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16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17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18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19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20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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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22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23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24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25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26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27官提出異議。

28

29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30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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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2,500元,共分72
32
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
第三頁1
為180,0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末日前,依照下述
2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7年12月18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
3
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
4付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
5
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
6
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7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   債權比率:40.68%
9
   每期清償金額:1,017元
10
(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債權比率:13.67%
12
   每期清償金額:342元
13
(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債權比率:2.64%
15
   每期清償金額:66元
16
(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債權比率:14.30%
18
   每期清償金額:358元
19
(5)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債權比率:28.70%
21
   每期清償金額:717元
22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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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4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25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26
 自己名義等情形)。
27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28
 者,不在此限。
29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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