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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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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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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蔡宗庭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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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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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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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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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8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9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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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限制。

11

  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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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13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14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15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16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17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18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19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20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107年11月30日以107年度21消債更字第8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22卷可參。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23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800元,共計6年即2472期,總清償金額為129,600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25債權總額2,176,801元之5.95%,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26債權本金805,028元之16.10%。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27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28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614,000元,扣除29必要生活費用600,000元後,僅餘14,000元,低於無30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29,600元。另參諸31聲請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別無其他財32產,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第一頁1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中國人壽保2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8日中壽保規字第31070004320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4月4日(108)南壽保單字第C0121號函、英屬百慕達5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2月17日友邦字6第1071200059號函與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7報告書等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8償總額不致過低。

9  (二)又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優達餐飲店,係有薪資、執行業10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且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估11列每月收入為26,000元,並有薪資袋影本在卷可佐,12應堪信為真實。

13  (三)聲請人目前居住於新北市永和區,而聲請人於更生方14案履行期間所列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24,200元(包15含國民年金及健保費計1,500元以及與另二名扶養義16務人共同分擔扶養其父親之每月扶養費在內)。而聲17請人雖未就各項支出逐一提出相關資料佐證,惟經本18院衡酌聲請人之父親為重度身心障礙人士,且參酌消19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以新北市政府所20公告之108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21元(按此最低生活標準之計算並未包含勞保、國民年22金、健保、勞退金及稅賦等項)加計20%核之,可認23聲請人前開所列之每月必要支出並未過當【如依前開24規定計算,則本件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支出為:25(14,666元×1.2×1人)+(14,666×1.2÷3人)+261,500元=24,9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每月所27列之必要活支出尚屬合理,並無過度浪費之情事。

28  (四)聲請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每月收入為26,000元,29扣除每月所列之必要生活支出24,200元後,尚餘之301,800元均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還款之用。而依31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實已無法再要求其提出32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更第二頁1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聲請人已盡2力清償。

3  (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4事由存在,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更生5方案。且檢視聲請人目前之支出及收入狀況亦無法再6要求其提出還款成數更高之更生方案,從而依聲請人7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收入及財產狀況觀之,可認本件8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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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依其財產收入狀況,可認更10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11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12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13更生機會,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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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15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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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18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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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額新台幣(下同)1,800元,共分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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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
21
為129,600元,由聲請人按期(每月)於每月10日前,依照下述
22
債權比率(依本院於108年1月19日所製作併公告之債權表所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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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之債權額比例為計算依據)計算之每期清償金額分別給付
24
與各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
25
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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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27
(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債權比率:16.39%
29
   每期清償金額:295元
30
(2)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債權比率:2.82%
第三頁1
   每期清償金額:51元
2
(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債權比率:14.93%
4   每期清償金額:269元
5
(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
   債權比率:8.67%
7
   每期清償金額:156元
8
(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
   債權比率:24.94%
10   每期清償金額:449元
11
(6)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債權比率:8.27%
13
   每期清償金額:149元
14
(7)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債權比率:7.19%
16
   每期清償金額:129元
17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債權比率:16.78%
19
   每期清償金額:302元
20
(9)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1
   債權比率:0.02%
22
   第1期至第72期總清償金額共計:26元
23
(因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依債權表所載債權額
24
比例計算之每期清償額不足1元,故以72期總額列計;另以上全
25
體債權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72期總受償金額含尾差26元,併予
26
敘明)
27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28
1.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29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0
3.不得購買不動產(包括以自己名義、借用他人名義、他人借用
31
 自己名義等情形)。
32
4.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
33
 者,不在此限。
第四頁1
5.不得出國旅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及從事美容醫療行為。 
第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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