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33號 異 議 人即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異 議 人即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108年2月21日具狀對本院於108年2月1日所製作並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並同 時聲請本院更正系爭債權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及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又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36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出異議者,以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 為限,債權人對於債權表中所列自己之債權,不得依該規定提出異議;而債權人雖於申報或補報期間內申報債權,惟其申報債權金額短少,因此等均非債權表之金額有誤寫、誤算情事,不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更正債權表,亦 不得重行製作債權表(司法院民事廳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 究會第1號及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4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債權時所分別申報之違約金債權新台幣(下同)5,000元及14,088元實係債務人於申辦 門號時同意綁約之差額,性質上非屬違約金,實則為專案補助款,而為普通債權之性質,故為此提出異議,請求鈞院更正債權表等語。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遵期於108年1月3日 具狀向本院申報債權,且本院亦已分別依其民事陳報狀所載之債權額列入債權表中,並無任何錯誤可言。而本院僅依新修正公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其所分別申報之違約金債權新台幣(下同)5,000元及14,088元逾本金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之部分改列為劣後債權,此有 異議人等之108年1月3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債權表等在卷可 佐。揆諸首揭說明,因異議人對於債權表中所列自己之債權,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規定提出異議,且本院亦已依異議人申報債權陳報狀所載之內容列入債權表,並無錯誤,從而應認本件異議人等之異議及請求更正債權表等主張均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