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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8 日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

3

聲請人
4
即債務人
袁崇豪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債務人
5
即債務人
6
代理人
林如君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11

二之限制。

12

  理 由

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4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16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17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18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19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20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21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22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23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24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25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26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27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28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29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30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31第21-1條均有明定。

第一頁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3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又參諸債務人更生開6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價值新台幣(下同)11,612元之保7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8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9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10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11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12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3

(二)又債務人目前與凡亨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配合從事機場接送14服務,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15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2,000元,堪信為真16實。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每月必要支出17,59917元,未逾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18

1.2倍即17,599元,已撙節開支,其每月薪資收入22,00019元扣除必要支出17,599元後之餘額4,401元,已逾九成提20撥3,961元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並將保單解約金21之九成提出於更生方案中清償,且清償成數為100%,可認22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23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24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25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26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27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28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29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30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31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32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3官提出異議。

第二頁1

2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3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4

壹、更生方案內容5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93,287元6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93,287元7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8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71期每期清償4,106元,第72期每9期清償1,761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10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11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12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13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14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15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16

(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7   第1-71期每期清償金額:615元18   第72期清償金額:254元19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   第1-71期每期清償金額:639元21   第72期清償金額:281元22

(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   第1-71期每期清償金額:771元24   第72期清償金額:316元25

(04)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6   第1-71期每期清償金額:2,081元27   第72期清償金額:910元28

參、補充說明29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30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31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第三頁1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2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3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4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5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6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7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8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9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10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11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12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3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四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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