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8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號 3 聲 請 人 4 即債務人 袁崇豪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 代 理 人 林如君律師 7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8   主 文 9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10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11 二之限制。 12   理 由 13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14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15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 16 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17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 18 理條例(下稱同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19 文。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20 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21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用以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 22 清償;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更生方案履行期 23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24 活費用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以清償,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25 償;而必要生活費用,係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26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債務人 27 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其表明每月必 28 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之2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之 29 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同 30 條例第64之1條、第64之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31 第21-1條均有明定。 第一頁1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2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 3 情事,認其條件已盡力清償: 4(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低於 5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又參諸債務人更生開 6 始時,除薪資收入外,有價值新台幣(下同)11,612元之保 7 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此有債務人全國財 8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9 公司回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10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 11 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 12 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13 (二)又債務人目前與凡亨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配合從事機場接送14 服務,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其於更 15 生方案履行期間估列每月收入約為22,000元,堪信為真 16 實。次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每月必要支出17,599 17 元,未逾新北市10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4,666元之 18 1.2倍即17,599元,已撙節開支,其每月薪資收入22,000 19 元扣除必要支出17,599元後之餘額4,401元,已逾九成提 20 撥3,961元至更生方案中用以清償債務,並將保單解約金 21 之九成提出於更生方案中清償,且清償成數為100%,可認 22 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23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 24   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 25   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仍 26   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復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 27   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 28   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 29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 30   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 31   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32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33 官提出異議。 第二頁1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2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3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更生方案 4 壹、更生方案內容 5 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93,287元 6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93,287元 7 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 8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71期每期清償4,106元,第72期每 9期清償1,761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 10 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 11 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 12 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13 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 14 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 15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債權總額如債權表所載) 16 (0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第1-71期每期清償金額:615元 18    第72期清償金額:254元 19 (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第1-71期每期清償金額:639元 21    第72期清償金額:281元 22 (0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第1-71期每期清償金額:771元 24    第72期清償金額:316元 25 (04)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6    第1-71期每期清償金額:2,081元 27    第72期清償金額:910元 28 參、補充說明 29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30 後取整數計之。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 31 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第三頁1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2 式,並依債權人所提供之還款方式或匯款帳號履行,債權人 3 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4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5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6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 7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8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9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10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11 三、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12 四、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13 五、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第四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