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3 聲 請 人 4 即 債務人 黃蘭英(原名:黃詠誼) 5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6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7 代 理 人 唐迪華律師 8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9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 10 下: 11   主 文 12 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財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於本件13 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14 為處分方法。 15   理 由 16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17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18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19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20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條第1項所明 21 定。 22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蘭英(原名:黃詠誼)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23 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6年度消 24 債清字第62號開始清算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又債務人所 25 陳之名下財產,經本院調查後,予以處分如下:債務人於開 26 始清算時,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險 27 單,預估保單解約金88,506元,及如附表編號2二手重型機 28 車一輛,此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4月17日陳報 29 狀、第三人黃賜龍出具之資借證明、機車賣出合約書附卷可 30 稽,又債務人陳報願提出等值之保單解約金以代變價為處分 31 方法,經核,為兼顧債務人得繼續受有上開保險利益之保障 32 及代步工具,故關於債務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清算財團財 第一頁1 產,應以債務人提出等值之現款即98,506元【計算式: 2 88,506元+10,000元=98,506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 3 三、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4 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7年9月6日日函知各債權 5 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 6 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7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8 事務官提出異議。 9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10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 附表: 12 編號財產種類財產現值 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預估解約金88,506元 保險單 2普通重型機車一輛預估價值10,000元 1、富邦人壽保險單之現值,係以107年3月15日開始清算 當日計算。 2、債務人所有之機車現值,經債務人陳報原於2016年於 網路上購得,經送交機車行為殘值估價,機車行願以 10,000元購買,此有益欣機車行機車賣出合約書附卷 可憑,是本件機車以10,000元評估為現值。    第二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