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乾隆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39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長春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候琮壹 關 係 人 乾隆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禹介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拍賣之不動產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八里區及淡水區,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附註:遞狀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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