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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聲請人
王慕嚴

上列聲請人為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聲請選派檢查人(裁罰)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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