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曜芳、黃音潔
- 原告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娜雅有限公司法人、黃音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639號聲 請 人 志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曜芳 相 對 人 娜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音潔 相 對 人 黃音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內容為何?聲請狀未載請求利息之利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