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511號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慧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儀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 票字第2511號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