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司票字第2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 年度司票字第2793號抗 告 人 泰威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俊彥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邱永盛間因107 年度司票字第279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