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8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880號聲 請 人 佳威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山 相 對 人 林月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八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無利息 107 年度司票字第5880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備 註│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7 年4 月12日│ 50,000元 │107 年4 月15日│ TH0241521 │ │ ├──┼───────┼───────┼───────┼──────┼───┤ │002 │107 年4 月12日│ 50,000元 │107 年4 月30日│ TH0241522 │ │ ├──┼───────┼───────┼───────┼──────┼───┤ │003 │107 年4 月12日│ 50,000元 │107 年5 月15日│ TH0241523 │ │ ├──┼───────┼───────┼───────┼──────┼───┤ │004 │107 年4 月12日│ 50,000元 │107 年5 月31日│ TH0241524 │ │ ├──┼───────┼───────┼───────┼──────┼───┤ │005 │107 年4 月12日│ 50,000元 │107 年6 月15日│ TH0241525 │ │ ├──┼───────┼───────┼───────┼──────┼───┤ │006 │107 年4 月12日│ 50,000元 │107 年6 月30日│ TH0241526 │ │ ├──┼───────┼───────┼───────┼──────┼───┤ │007 │107 年4 月12日│ 50,000元 │107 年7 月15日│ TH0241527 │ │ ├──┼───────┼───────┼───────┼──────┼───┤ │008 │107 年4 月12日│ 22,075元 │107 年7 月31日│ TH0241528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