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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84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840號

聲請人
黃清財
相對人
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瀚克寶寶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如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應陳報最新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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