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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08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麒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欣怡
代 理 人 趙婉毓
相 對 人
昶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憲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業據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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