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48號
- 聲請人
- 蔡志宏
- 相對人
- 東葳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相對人寄發債權讓與之通知,惟因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經聲請人親自交付債權讓與之通知予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榮華,經林榮華拒絕收受等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買賣契約書、存證信函、戶籍謄本、照片等件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查核屬實,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