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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杰山成衣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STEFFEN DUZINK(杜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聲請事件準用之。又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陳述略稱:聲請人以相對人杰山成衣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相對人杜熙之最後住所地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惟信件均遭郵政機關以當事人遷出為由退回,為此依民法第97條規定請求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杰山成衣有限公司之公司址地設於臺北市松山區,另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杜熙於國內最後住所地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公示送達事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30條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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