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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聲字第22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226號

聲請人
鴻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財
相對人
新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台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對相對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趙台欣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因招領逾期,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存證信函及退郵信封等件影本為證。又郵件之招領逾期,或確因受領郵件之人已遷徙不明,或僅因受領郵件之人暫離未返,未可逕與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一概而論。經查,本院依職權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查訪相對人公司是否仍有在登記址營業,及函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查訪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趙台欣之戶籍址地,得知相對人公司未有在登記址營業,且該法定代理人趙台欣之戶籍址地為頹屋、無人居住,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函覆附卷可稽。是相對人公司之住居所確為不明,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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