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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聲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杜淑慧

  • 原告
    塞席爾商頂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榮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塞席爾商頂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淑慧 相 對 人 劉榮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分局民國107 年3 月7 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73358283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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