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陳昭宏 相 對 人 新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昌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即債權人)與聲請人(即債務人)、第三人(即債務人)邱敏鴻、王玉貞間假扣押事件,業經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370號裁定准予在案。嗣相 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783號執行事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於對聲請人財產為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執 全字第783號卷、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370號卷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函覆附卷可證。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