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68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哲彥 相 對 人 啟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殷貴 人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存字第2116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 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五二四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九十九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參佰萬元壹張(A99108),准變換為同等值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524號裁定,提供99年度甲類第8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300萬元為提存物,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211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提出裁定書、提存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