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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周意軒
相對人
銳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立雄
相對人
王陳月娥(陳貴全之繼承人)
相對人
詹定邦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院105年度存字第475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四年度司聲字第一0九九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二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陸佰萬元壹張(債券代號:A02102),准變換為同等值之一0二年度甲類第八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前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及1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聲字第1099號裁定,提供102年度甲類第2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台幣600萬元為提存物,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475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聲請人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提出裁定書、提存書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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