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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聲請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周意軒
相對人
銳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立雄
相對人
王陳月娥(即陳貴全之繼承人)
相對人
詹定邦

上列當事人間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475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及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本院105年度存字第475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475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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