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50號
- 聲請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志強
- 代理人
- 周意軒
- 相對人
- 銳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立雄
- 相對人
- 王陳月娥(即陳貴全之繼承人)
- 相對人
- 詹定邦
上列當事人間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475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案由欄及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本院105年度存字第475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存字第475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