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497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97號

聲請人
時尚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如
相對人
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亦祥

上列當事人間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六年度存字第一四0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捌萬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2款及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74號裁定,為聲請停止執行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40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因兩造嗣達成和解,相對人已撤回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6021號執行程序,並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擔保金,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相對人同意書,並經本院調106年度司執字第36021號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