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5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87號聲 請 人 李金土 相 對 人 李松茂 徐清鑫 李金蓮即正和金屬製品廠 李金蓮 三燕彈簧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大幃 相 對 人 洋華居家美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李松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72萬3,003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徐清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 萬2,481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金蓮即正和金屬製品廠、李金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 萬4,988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三燕彈簧床有限公司、陳大幃、洋華居家美學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4 萬5,823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 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16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李松茂負擔100 分之79,由相對人徐清鑫負擔100 分之9 ,由相對人李金蓮即正和金屬製品廠、李金蓮負擔100 分之6 ,由相對人三燕彈簧床有限公司、陳大幃、洋華居家美學有限公司負擔100 分之5 ,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李金蓮即正和金屬製品廠、徐清鑫、李金蓮不服提起上訴,終因相對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860,760 元│由聲請人預納。 │ ├─────────┼───────┼────────────────────┤ │證人日旅費 │ 1,000 元│由相對人李松茂預納。 │ ├─────────┼───────┼────────────────────┤ │測量規費 │ 54,7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 │第二審裁判費 │ 386,016 元│⒈由相對人徐清鑫預納。 │ │(徐清鑫上訴部分)│ │⒉徐清鑫撤回上訴,應由其負擔。 │ ├─────────┼───────┼────────────────────┤ │第二審裁判費 │ 6,615 元│⒈由相對人李金蓮即正和金屬製品廠、李金蓮│ │(李金蓮即正和金屬│ │ 預納。 │ │製品廠、李金蓮上訴│ │⒉李金蓮即正和金屬製品廠、李金蓮撤回上訴│ │部分) │ │ ,應由其負擔。 │ ├─────────┴───────┴────────────────────┤ │附註:(元以下4 捨5 入) │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為916,460元。 │ │㈠由相對人李松茂負擔100 分之79,相對人李松茂應負擔724,003 元。(計算式:916,│ │ 460 ×79÷100 =724,003 )扣除相對人李松茂已預納之訴訟費用1,000 元,是相對│ │ 人李松茂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723,003 元。(計算式:724,003 -1,000 =72│ │ 3,003 ) │ │㈡由相對人徐清鑫負擔100 分之9 ,相對人徐清鑫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82,481元│ │ 。(計算式:916,460 ×9 ÷100 =82,481) │ │㈢由相對人李金蓮即正和金屬製品廠、李金蓮負擔100 分之6 ,相對人李金蓮即正和金│ │ 屬製品廠、李金蓮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54,988元。(計算式:916,460 ×6 ÷│ │ 100 =54,988) │ │㈣由相對人三燕彈簧床有限公司、陳大幃、洋華居家美學有限公司負擔100 分之5 ,相│ │ 對人三燕彈簧床有限公司、陳大幃、洋華居家美學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 為45,823元。(計算式:916,460 ×5 ÷100 =45,82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