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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86號

聲請催告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86號

聲請人
今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頂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開書狀程式如有欠缺非不能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得以其聲請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於催告行使權利聲請狀上載明相對人頂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而欠缺上開規定書狀應記載必要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5日發函命於函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函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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