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26號聲 請 人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代 理 人 李承毅 相 對 人 張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107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大同綜合訓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