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9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13號
- 聲請人
-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宗揚
- 相對人
- 坤霖貿易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美
- 法定代理人
- 劉坤霖
- 法定代理人
- 劉坤尚
- 法定代理人
- 劉坤杰
- 法定代理人
- 戴素芬
- 相對人
- 劉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 萬3,550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42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233 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900元│由聲請人預納。 │├──────┼───────┼────────────┤│第二審裁判費│ 16,350元│由相對人坤霖貿易有限公司││ │ │預納。 │├──────┼───────┼────────────┤│第二審證人日│ 2,650 元│由聲請人預納。 ││旅費 │ │ │├──────┴───────┴────────────┤│附註: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3,550元。 ││(計算式:10,900+2,650 =13,55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