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92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25號

聲請人
杜拜棕櫚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福舜
相對人
根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 萬8,614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44 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935 號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353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上訴,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8,614元,由相對人負擔,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上開金額,並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