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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救字第3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正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救字第31號

聲請人
陳美華
相對人
陳祚昌

      陳益隆

      陳永順

      陳美慧

      陳勇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等事件,本應繳納訴訟費用,但是聲請人原有之車貸、房貸需繳交,也無租金收入,目前無資力再支出,又本件人證物證俱在,如能給予訴訟救助,並無風險,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查其是否確無資力。又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03 年至105 年稅務資料,聲請人於105 年度除公同共有之房地外,另有所得新臺幣(下同)56,418元,亦有新北市○○區○○路000 ○00號1 、2 樓、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7 樓之1 、新北市○○區○○街0 巷00號2 、3 樓、新北市○○區○○○路0 段0000號10樓、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等多筆不動產,另持有40萬元以上之投資有: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200 萬元、台勝企業有限公司100 萬元、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305,000 元,中崙實業有限公司100 萬元、佳麗電器有限公司60萬元、金門國際資產育樂股份有限公司45萬元、珊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7萬元、恆基數位生技股份有限公司3,210 萬元、佳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690 萬元等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顯見聲請人具有相當資力,除可維持生活基本開銷,並有籌措款項以支付本件訴訟費用之可能,難認聲請人已處於無資力之狀態。是以,本件聲請人並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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