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
原 告即
反請求被告 游坤山
游富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家弘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拾玖元。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游坤山、游富玉(下稱原告)與被告即反聲請原告陳聲威(下稱被告)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財政部國稅局核定價額及原告之主張,查本件被繼承人游富美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13,386元(詳如附表),經依原告主張應繼分各為4分之1,核其等可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4,806,693元(=9,613,386 元×1/4×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619 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游富美之遺產┌──┬───────────────┬───────┐│編號│標的名稱 │價值(新臺幣)││ │ │ │├──┼───────────────┼───────┤│1 │玉山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存款 │4,309,220元 │├──┼───────────────┼───────┤│2 │花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存款 │430,485元 │├──┼───────────────┼───────┤│3 │伊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46,438股 │3,838,876元 │├──┼───────────────┼───────┤│4 │快樂麗康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 │173,805元 │├──┼───────────────┼───────┤│5 │合會金 │711,000元 │├──┼───────────────┼───────┤│6 │白色 LV包1個 │10,000元 │├──┼───────────────┼───────┤│7 │LV方包1個 │10,000元 │├──┼───────────────┼───────┤│8 │Chloe蛇皮包1個 │10,000元 │├──┼───────────────┼───────┤│9 │項鍊2條 │20,000元 │├──┼───────────────┼───────┤│10 │Cartier手錶1支 │100,000元 │├──┼───────────────┼───────┤│ │總計 │9,613,38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