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宣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建鑫
- 即被告
- 王妤萱
- 即被告
- 劉翠華
- 即被告
- 張弘義
- 即被告
- 王奕銨
- 即被告
- 王詠炫
-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 吳沛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 月16日所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是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6日寄存送達,並於109 年11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