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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顧仁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宣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王建鑫
即被告
王妤萱
即被告
劉翠華
即被告
張弘義
即被告
王奕銨
即被告
王詠炫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沛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 月16日所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7 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是項裁定已於109年11月6日寄存送達,並於109 年11月16日發生送達效力,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則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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