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1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振勇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建勛
- 被上訴人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106 年度重小字第3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