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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1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紫能莊佩頴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112號

上訴人
振勇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勛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106 年度重小字第3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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