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小上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 法官張紫能、莊佩頴、趙伯雄
- 法定代理人彭建勛、陳伯燿
- 上訴人振勇環保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112號上 訴 人 振勇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建勛 被 上 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三重簡易庭106 年度重小字第31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8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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