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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0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銘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霆實業有限公司間,因107 年度建字第104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貳拾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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