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1號
- 原告
- 仲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皇程
- 被告
- 許紋瀚即拾一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而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8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