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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7號

原告
達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漢格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軒律師
被告
欣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映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二、經查,觀諸原告所提出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約定雙方同意議訂如下合約條款,於第10條D 項約定:「…發生訴訟時,保證人與乙方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內容,此有前揭工程合約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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